作者: Dirk08 (再出發)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特別規定與基本規定
時間: Wed May 30 11:09:03 2012

以下舉兩個例子
擄人勒贖罪與強制罪,兩者具有所侵害之法益具有同一性,成立法條競合
,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之擄人勒贖罪。

肇事逃逸與有義務者之遺棄致死罪,因所侵害之法益具有同一性,成立法
條競合,應優先適用基本規定之有義務者之遺棄致死罪,排除肇事逃逸罪
之適用。

在同一法益下,法條競合,但特別規定、基本規定(補充關係?)不會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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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3.9.232
torrestam:原來是優先適用遺棄罪... 05/30 11:15
clyde001:特別關係是指一法條包含另一法條之全部要素,所以347是包 05/30 11:19
clyde001:含304條的構成要件。 05/30 11:20
P55555:185-4 不是 294的特殊規定 所以優先用185-4嗎? 05/30 11:21
clyde001:185-4和294我記得有個最高法院的判決.91台上3364可以參考 05/30 11:23
torrestam:我跟老大有同一個疑問 05/30 11:31
Dirk08:這裡的案例是有加重結果犯啦,所以優先適用§294II 05/30 11:38
clyde001:想了一下,應該這麼說比較容易理解:對同一個法益的侵害 05/30 12:15
clyde001:有攻擊強度較高的主要條款可應用,就不須再適用強度低的 05/30 12:15
clyde001:補充條款。這應該是張師的說法。 05/30 12:16
clyde001:所以294的攻擊強度比185-4高,適用294 05/30 12:16
clyde001:或許也可以這麼說,294Ⅱ有比185-4更重的刑罰規定。 05/30 12:18
clyde001:那麼185-4就成了補充性的地位了。 05/30 12:18
mrher:肇事逃逸保護法益,應該屬確認責任的法益保護,這樣就不會和 05/30 12:34
mrher:294侵害同一法益 05/30 12:35
P55555:185-4 和 294 我覺得是想像競合的問題 看考試篇幅吧 05/30 12:52
P55555:篇幅不夠 在考慮294+185-4 想像競合 05/30 12:53
P55555:篇幅夠 就挑一個罪 想像競合 從一重 寫「從一重此罪」就好 05/30 12:53
Dirk08:哈 單純就294I跟185-4 本來就有法條競合跟想像競合的紛爭, 05/30 13:00
Dirk08:看是從立法目的(被害人法益),還是從不同法益的方向來看。 05/30 13:01
ufo15526368:排除???原po自己說的吧? 聽你胡說哩. 05/3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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