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55555 (大仁)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刑法幾個問題
時間: Wed May 30 12:43:04 2012

※ 引述《clown38 (amonkey)》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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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甲授權乙用自己的提款卡領5000元 甲卻到ATM盜領5萬元
: "多數"看法依339-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利益
: 但是金律師書上稱為"有力"說
: 不正方法是指 令自動付款設備陷入錯誤來解釋 無由該當此罪
: 最後甲有無刑責? 和平非暴力手段 竊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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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看周肪的書

(1)
一開始實務認為,ATM為「行為人的手足延伸」,
所以對於ATM盜領,可能構成339,惟此題甲用真卡領走五萬
一般而言,行為人使用真卡,atm就會給錢,atm雖惟行為人手足之延伸
但無陷入錯誤,無刑法上罪責,領走之五萬元,應依民法取回。

如使用假卡,便會使atm陷入錯誤,才構成339

(2)
學者持相反之意見,認為atm並非行為人手足的延伸,所以無意思表示能力
行為人如使用真卡或是假卡,均購成竊盜罪(破壞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3)
復,因立法者看到實務和學者的爭議,後增修立法339-1 339-2 339-3三罪
準此,甲使用真卡領走五萬元之行為是否構成339-2,爭點在於甲是否使用
「不正方法」取走財物,所謂「不正方法」謂違反設置機器之人的意思,使
用和平的手段取走財物。此題,甲使用真卡並不違背設置機器之人的意思,
不構成339-2該罪。僅為民法上不當得利。


(4)
至於有無侵占遺失物337的問題,財物均為在atm 可支配範圍內
行為人如在atm取走五萬元,應為詐欺取財罪或是竊盜罪,尚難
謂財物已脫離持有人的支配,進而構成337之罪。

如atm取款之時。「猛然噴出數十尺」,脫出持有人之支配,尚
可謂侵占遺失物,構成該罪。


: 他人自陷錯誤而交付處分財物予以行為人 是否成立詐欺罪
: 有沒有 不作為詐欺 可不可以舉個例子


不作為詐欺

保證人地位滿足的話 就可以構成了

1.依法令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

(1)相對人顯欠缺經驗
(2)不告知會有重大影響
(3)(好吧~第三個我忘了=.=等等去復習)


例子
 
1.
甲男到便利商店,店員乙是剛來上班第一天的新手,甲知道上述事實
在購買找錢之時,乙因不熟悉操作,誤多給找錢一萬元
甲見此亦未告知,默默收下多找一萬元。

(這樣可以構成吧)

2.
甲男到車商乙買一台中古車,甲男看到丙車甚喜欲購之。見此,乙明知
丙為贓物車,見甲欲購買丙車,也不主動告知,默默替甲辦理後續交車
程序。復因,警察上門,甲終知其購買丙車係為贓車。問乙何責任?


我想不出來題目了.........如果題目有問題多見諒了

--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
   
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為而剛愎自用,
   
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4.215
※ 編輯: P55555 來自: 220.131.4.215 (05/30 13:02)
mrher:實務94年刑事提案第4號,有對339-2的不正方法做解釋 05/30 13:02

這個我沒讀過=.=.不正方法我也大概背一下
大概就是,違背設置機器人的本意,以和平手段為之
不知道,我這樣背是否太模糊>"<
※ 編輯: P55555 來自: 220.131.4.215 (05/30 13:04)
clown38:什麼解釋? 05/30 13:04
mrher:339-2的不正方法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不以施用詐術為限 05/30 13:09
mrher: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提款也算,偽造他人提款卡提款也算 05/30 13:10
mrher:主要是行為人在操作時主觀有使用不正方法之認識與意欲 05/30 13:11
mrher:但學說就限縮在詐欺,手段上的不正 05/30 13:12
Dirk08:? 主觀說 客觀說 ? 05/3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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