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inghsu (我想回日本)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教唆犯之處罰
時間: Sun Jun 10 13:54:00 2012

關於刑法教唆犯之處罰
我國通說採共犯限制從屬性理論
亦即教唆犯的處罰依附於被教唆人之不法行為

例題如下(改編自林山田刑法通論)
A與B至山上打獵,行經叢林時A發現宿仇C出現在叢林中
此時A立即向B表示前方有獵物趕快開槍,B在無法看清標的的情況之下急忙開槍
造成C一嗆斃命,請問A、B應如何論罪?

林老師在書中的例題解答論A為過失致死
但似乎並未對涵攝的過程詳細論述
所以對此有邏輯上的問題想請教板上先進

我的簡述如下
A利用B無法辨識獵物的情況下開槍擊斃C
惟A利用B之行為並未完全支配B開槍的舉動
B自可決定是否要開槍,故依支配理論A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又因B開槍的情狀處於無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可阻卻罪責
.
.
.
我的疑問卡在林老師所謂A成立過失致死罪
是因為A的教唆行為依附於B具有違法性的過失致死行為而成立的教唆犯
但是教唆過失致死的概念好像又不合邏輯
或是A單獨成立過失致死的正犯?
若是如此應該如何涵攝A的罪名?

我的思考可能有致命的錯誤
但是我總是想不通
希望板上先進能夠指點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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