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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nster789 (貝卡斯) 看板: Teacher
標題: Re: [新聞] 畢典走調 教官被砸水球 叩警抓人
時間: Mon Jun 4 00:00:25 2012

北市教育局主祕何雅娟:學生有錯在先,但學校找警察的處置太粗暴,應先回歸校內調查。


我一直有很大的疑問

到底「學校教育」的權限有多大?

學生攻擊老師,這已經是刑法上的問題了

個人法益受不法侵害,本來就有權力訴諸法律,以保護自己


現在社會常用不同的標準來看待事情

舉例:

1.老師甲課堂上辱罵學生乙

2.學生乙課堂上辱罵老師甲

兩件事情,行為主體對換,但同樣都是刑法上公然侮辱的問題

不過面對這樣的事情,卻有不同的看待標準

當老師要對學生提告的時候,社會上總是給予很大的非難

但究竟該受害者錯在那裡?

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意指正常的14歲人,已經有行為意識,也該為自己行為負責了

可是現在看到的學生一副台灣沒法律的樣子了

不僅如此,就連上面的人也常常欠缺基本的法治觀念


之前在考古題看到一個題目這麼寫

學生甲偷走老師乙的I-PHONE4,請問該如何處斷?

該題標準答案為:會同主任,家長,召開會議。

但該題另有一個選項為:通知警察局

這是個很有趣的題目

從這題目告訴著我們

當老師的財產法益受到學生的不法侵害時,最正確的作法是要和主任家長開會

而不是採取法律行動

所以,在面對學生偷竊的行為時,應該開個會然後粉飾太平?

竊盜罪明明是非告訴乃論罪

而該學生犯法是事實

面對一個有犯罪行為的人,我認為實在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袒護

而該行為是否要處罰?或者緩起訴?則是仲裁機關的權責



或許有理想願景有抱負的人會認為

「學生犯錯難免,要多包容,多給他機會」


沒錯,學生犯錯難免,不過教育是教育,法律是法律

已經涉及法律問題的情形,受害者本來就有權力訴諸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

違法的行為確實有在再教育的義務,但這不表示學生就有權力可以無限制地免除刑責

而刑責的效果,亦不只是單純的懲罰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綜上所述,拙見我國教育長久以來過於忽略法治教育之觀念,應多加以養成法治素養

且各方教育理念更不應逾越法紀,若連法都可不尊重、不遵守,又何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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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179.26
ineko :現代老師才是被社會大眾霸凌的一群 06/04 00:11
Beachboy :推一個 06/04 00:21
GD98 :如果今天換成那位說話的官員遇到同樣情景 她會怎說? 06/04 00:28
snm :推 ineko Bravo! 06/04 00:43
gmgejob :推! 06/04 01:16
nancan :I can't agree 1F any more! 06/04 02:17
Crayons :大推一樓+1 06/04 02:59
yarraman :我覺得普羅大眾是支持老師的。 06/04 07:18
yarraman :倒是教育局,部,人雜雞雞會才嗜好霸淩老師! 06/04 07:20
iamdanni :尤其若該生是不知悔改或素行不良的累犯,為何不能報 06/04 07:23
iamdanni :你想,那種會鎖定畢業典禮攻擊教官的,一定平常就常 06/04 07:23
iamdanni :做什麼事被教官盯,才想報復。 06/04 07:24
bsee :所以學生被學生欺負可以報警.老師被學生欺負不能報警 06/04 08:14
bsee :老師果然是學校最卑微的一群..比學生還不如~~ 06/04 08:15
nntz :最可悲的是,行政已根深蒂固認為教師與學生不對等~ 06/04 08:29
nntz :所以根本不會挺老師啊!!! 06/0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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