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IRLIN (純真年代)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大學自治
時間: Tue May 29 13:01:13 2012

公立大學對於內部構成員所為的公權力行為依照目前大法官解釋和實務見解

要不要符合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

甲說認為要符合相對法律保留 但是為了尊重大學自治所以授權明確性從大學法整體

關聯可推知授權意旨即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要求

乙說認為公立大學對於內部構成員所為的公權力行為例如公立大學依照內規

將大學生二一退學為大學自治範疇 公立大學依照沒有法律授權的內規

將大學生二一退學不生憲法第23條適用之問題

因為小弟看的書是舊版的書 舊版的書好像說甲說是學說的見解 乙說是實務見解

小弟支持甲說的見解 大學法找不到概括授權大學訂定退學規定的條文

但是可以從大學法整體關聯可推知大學法授權大學訂定退學規定的意旨

大學自治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三道關卡現在都已經被突破

另外一個問題是入學考試招生簡章針對的是還沒有成為內部構成員的人民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的性質是行政規則嗎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需要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嗎

現在的大法官解釋 實務 學說 見解為何

懇請版友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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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IRLIN 來自: 218.165.103.114 (05/29 13:33)
※ 編輯: AIRLIN 來自: 218.165.103.114 (05/29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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