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不能未遂之具體危險說問題
時間: Fri Jun 1 11:25:37 2012

※ 引述《lic99 (桃尻君)》之銘言:
: 原諒小弟懶得打字,就主要問題回覆一下看法:
: 不曉得大大在那篇文章看到,(您所謂的甲說)指出甘教授認為一般人之認識與行為人之特
: 別認識不一致時,只要判斷其一認為有危險就是普通未遂的理解,甘老師目前在世新大學
: 上課用講義中清楚指出:「(四)有無危險之判斷標準2.具體危險說(1)處罰根據:法益侵
: 害之危險性 (2)判斷基礎:行為時一般人所認識之事情與行為人特別認識之事情(3)判斷
: 標準:一般人之立場」,也就是,如只有行為人特別認知認為有危險,而一般人觀察行為
: 人行為當時之行為無危險,則為不能未遂,而非您所述只要判斷其一認為有危險就是普通
: 未遂的理解[上述為甘師就該說之判斷標準還有您原認為甘師之判斷標準]
: 回來問題
小弟看到甘老師的見解大約是十幾年前的教科書裡寫的

現在手邊沒有該書 也許之後甘老師有改變見解?

不過我想甘老師所指 "判斷標準:一般人之立場"應該是指

對於"自然法則"之判斷 應以一般人之立場 而非行為人之想像

至於對於"事實"之認識 並非全然以一般人之立場判斷


否則 判斷基礎是行為時一般人所認識之事情與行為人特別認識之事情

兩者認識若是有所出入 仍以一般人所認識之事情為主

行為人特別認識之事情即無存在之意義


舉例而言

甲拿著內容裝有定時炸彈之蛋糕 贈送予乙 事後因計時器故障而未爆炸

對於事實之認識:

一般人所認識:蛋糕-->蛋糕無危險

行為人所特別認識:裝有定時炸彈之蛋糕-->蛋糕有炸彈有危險

如果按照您的說法 此時應該成立不能未遂

但按照小弟所知之甲說乙說丙說 應該都認為是障礙未遂

否則以後用槍 用炸彈殺人只要在外觀上用個無害的偽裝

成功的話了卻行為人的心願

失手的話還可以圖個不能未遂



: 在我原文中提到王老師所舉的例子可能有嚴重瑕疵,是因為雖無提到誤認或誤拿,但槍在
: 手上是事實,又是因為扣下板機[後才發現]是玩具槍,可認為行為人當時原認為所持具有
: 殺傷力之槍,才會有這句扣下[後才發現]這樣主客觀不一致的事實。蔡聖偉副教授也指出
: 「如果真要除卻行為人自身以外的一切外部事實,最後就只剩下行為人手指彎曲的動作
: ,而這樣的動作本身無論如何都不會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因此,所謂的行為性質,一定
: 還要再加入其他事實條件…...」、「一個相同的客觀事實,會隨著旁觀者所掌握的事實
: 資訊多寡,影響到有無危險的認定。」王老師的例子未提到行為人之特別認知及偶然障礙
: 等因素,即推出與具體危險說判斷標準不一致之結論,是我主要問題。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82.250
sandman11:一般人認識是指判斷構成要件行為是否該當 06/01 12:19
sandman11:將炸彈偽裝成蛋糕,一般人當然認為有炸死人的危險 06/01 12:21
一般人只會看到蛋糕 看不到炸彈 怎麼知道有危險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241.82.250 (06/01 12:26)
piercepaul:...如果蛋糕是炸彈的造型..XD 06/01 12:27
lic99:原PO似乎完全誤解 一般人基於行為人之立場為背景的定義 06/01 13:19
不然是? 願聞其詳
lic99:還有闡述他人見解但無根據是很危險 06/01 13:21
並非沒有根據 只是那本書在圖書館=.= 我看過的記憶應該沒有錯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241.82.250 (06/01 13:4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香港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