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noopy1949 (天天都要有成長)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加重竊盜罪與侵入住宅罪
時間: Sat May 26 14:16:05 2012
※ 引述《Snoopy1949 (天天都要有成長)》之銘言:
: ※ 引述《YoungGo (活著就要動)》之銘言:
: : 刑法第321第1項第1款如下:
: :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 :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 小弟的疑問是上述第一款加重竊盜罪的態樣好像包含侵入住宅罪,而且修
: : 法後日間侵入也算,若是竊盜罪跟侵入住宅罪,應依個案成立想像競合或
: : 數罪併罰,所以加重竊盜應該亦同。
: : 那若法官採數罪併罰,那不就侵入住宅+加重竊盜 數罪併罰
: : 但問題是第1款的情形是侵入住宅,有點像結合構成要件,那要怎麼論斷,
: : 總覺得只有加重竊盜罪的可能。
: 看到解題寫:
: 甲、乙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共同侵入住宅罪與共同加重竊盜既遂罪(§321I(1))
: ,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而論以共同加重竊盜既遂罪
: 。
: 疑,不是論以吸收關係嗎(法益相同),怎麼是想像競合?有點錯愕
終於找到在爭點三合一的解答
另外一個可能產生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人是夜間侵入住居竊盜,
那麼理論上其同時構成刑法第306 條之侵入住居罪與本條之加重竊盜
罪,此時應該如何競合?理論上而言,一般的競合理論在這裡還是有
其適用。具體的說,行為人侵入住居的目的是在於竊盜,侵入住居與
竊盜乃是出自於同一決意,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罪,應該予以想像
競合,從一重處斷。換言之,應該要論以加重竊盜罪。不過,實務有
不同的看法,其認為侵入住居罪是「吸收」於加重竊盜罪之中,不另
論以侵入住居罪。27 年上字第1887 號判例謂:「毀越門扇而入室行
竊,其越入行為即屬侵入住宅,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無
更行構成侵入住宅罪之理。」這樣的看法值得我們注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11.214
※ 編輯: Snoopy1949 來自: 111.253.11.214 (05/26 14:16)
- May 26 Sat 2012 14:23
Re: [課業] 刑法加重竊盜罪與侵入住宅罪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