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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pplied (加油!就是你的了!)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物權與繼承混和疑問
時間: Sun May 20 10:35:53 2012

大家好
小弟有個民法上的疑問想請教大家

若甲向乙銀行借貸,因本身無不動產
故由其妻丙以其不動產為甲設定抵押權於乙銀行
後甲死亡,名下無財產
按民法第1148條規定(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務
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乙是否仍要幫甲還這筆債務?

以下是我的想法:
1.因抵押權有其從屬性特性,抵押權係以擔保債權而存在
除非債權全部消滅(第307條參照),不然抵押權仍在。
2.所以乙銀行不用擔心其債權會受影響,若丙妻不還此債,就實行抵押權
以該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
3.但這樣不是對丙不利?(與第1148條抵觸?)丙可以拒絕嗎?
雖然民法第879條有規定物上保證人對債務人有求償權
但債務人甲都死了,名下又沒有財產....這樣不是對丙沒保障?

*若丙不是甲的的妻子,而是朋友(第三人)
那丙發現甲死亡了,名下又沒其他財產,繼承人若主張第1148條拒絕
向銀行繳貸款,這樣對物上保證人丙不是很沒保障?

不好意思,謝謝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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